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明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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