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淑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