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債務人 張中安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固載對台南市台南地區農會負有高額保證債務,並提出其前於前置調解陳報狀為證。惟由其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觀之,無從看出確實負有該筆保證債務,且其提出之前置調解陳報狀僅為其片面提出。債務人應提出確實負有保證債務之證明(如借款契約書、催繳通知書等),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3.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列有子女扶養費支出,惟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張艾琳 (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已成年,請說明債務人之女張艾琳有何無法謀生、而有賴債務人扶養之情,並提出為其支出費用之相關收據或須受債務人扶養之證明(如大學學費繳費收據等)。另受扶養人張艾琳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4.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5.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請說明債務人本人、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7.債務人如有以本人、受其扶養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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