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2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6月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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