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254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貳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60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62,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54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均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存字第2547號、97年度裁全字第3600號(含97年度執全字第2228號)等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敏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