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仲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207,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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