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枚君
法官程怡怡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盧金恩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8月5日│27,78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