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2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法定代理人 丙○○
              地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23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一)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95
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220,09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2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
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及交易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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