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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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開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新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新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新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現已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保管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指派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字第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琬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 字第 13 號裁定(109.12.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 字第 3 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 字第 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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