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326號
原   告 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11日下午3時20分,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馬秀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