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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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伍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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