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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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
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訴訟代理人  曹曉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達三 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鄭達三給付工
程保留款,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7頁),惟查,被告鄭達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07年11月30日死亡,亦有被告鄭
達三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
75頁),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鄭達三給付工程保
留款部分,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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