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鄭收雄
代 理 人  朱家弘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 鄭收全 之法定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鄭收全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記載有正確被告(即鄭收全之法定繼承人)姓名、
  住址之更正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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