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原 告 淞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奕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萬25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490元,尚欠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