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許祺傑
上列原告追加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提出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
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對追加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
為何?與原起訴狀向被告 陳文慶明 之請求間係何關係(連帶
給付?各別給付?)。
三、補正提出向追加被告起訴之起訴狀(須記載當事人欄即被告
正確公司名稱及設立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及訴之
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提出繕本一份(請務必提出,否則駁
回原告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