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原告涵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寶吉祥有限公司、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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