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祥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藍 訴訟代理人 黃盈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祥星水電工程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一月五日│壹拾萬元│AU二一九二五二││││司黃清藍│行│││九││├─┼─────────┼─────────┼───────────┼────────┼────────┼──┤│2│祥星水電工程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一月五日│壹拾萬元│AU二一九二五三││││司黃清藍│行│││一││├─┼─────────┼─────────┼───────────┼────────┼────────┼──┤│3│祥星水電工程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一月五日│壹拾萬元│AU二一九二五三││││司黃清藍│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