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仲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原告乙○○
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二十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仟貳佰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扣除已繳裁判決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應補繳參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