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0000000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訴狀如附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以書狀補正應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明發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0000000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訴狀如附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以書狀補正應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明發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