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壢交簡字第731號被告 金紹恩 (原名 金太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金太郎應更正為金紹恩。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