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楊鐿舜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薛宇良
薛宇呈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關係人 薛仁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楊鐿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收養薛宇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薛宇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