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告鼎大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30,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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