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三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94年度除字第3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3年6月5日│100,764元│0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