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三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中關於「發票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宏圖 ,付款人: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發票日:93年6月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萬柒佰陸拾肆元正,支票號碼:00000000」記載,應依附表為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94年度除字第3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商耐基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3年2月11日│40,254元│TB0000000││││司台灣分公司 殷思 │行│││││││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