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