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洧豪 (原名: 劉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6,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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