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989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明陽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00,5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經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裁判費後,尚不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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