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552號
上 訴 人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阿昧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