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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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謝鎮男 被告 陳建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請求賠償金額高達新臺幣160萬元,且主張因車禍身心俱疲、收入中斷,幾無力扶養配偶子女等語,其爭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