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INHVANHAI(越南籍,中文名:丁文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4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INHVANHAI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管1支,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DINHVANHAI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吸管1支,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
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1份、檢驗結果照片1張在卷可考(見警卷第70、73、76頁),足見該吸管1支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