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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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楊晉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晉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晉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被告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晉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
檢察官命具保5,000元,經被告即具保人自行繳納5,000元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即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1月8日屏檢 文敬 109執80字第000000000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員警執行拘提未果之報告書影本、被告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