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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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謙選任辯護人萬鴻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號、第587號、第1817號、第1957號、第2013號、第2174號、第2722號、第29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宗謙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參加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參場。
事實林宗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6月間某時,在其位於花蓮縣玉里鎮(詳卷)之住處,以假名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某借款社團刊登可以電信小額付款換現金之方式借貸款項之貼文及留言,而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上開資訊,使需錢孔急之人在閱覽貼文後,進而與林宗謙聯繫,林宗謙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為林宗謙為小額電信之支付或交付款項,林宗謙卻未如期貸與現金而詐得款項。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宗謙坦承不諱,且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二第84頁至第85頁),復經核對卷內事證,爰逕予將起訴書所載不符卷證之處,更正犯罪事實如附表所示。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對單一告訴人、被害人持續施以詐術而使告訴人、被害人持續交付款項,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所犯各罪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是就被告前案之部分,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有關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予以審酌、評價即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未衡量自身經濟能力而沉迷網路遊戲,進而利用他人缺錢急欲借款之心理,再向其等詐取錢財,所為甚為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並且盡力賠付告訴人與被害人如附表所示,認犯後態度尚佳,考量被告各次詐欺之時間、金額、還款之情況,兼衡被告雖於案發前5年內有酒駕犯行易科罰金之紀錄,惟過往並無詐欺取財之前科、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在養雞場養雞、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仍須扶養母親及2名子女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卷二第103頁至第10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其各次犯行手段相似、相距之時間、總體法益侵害之程度等,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又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本案行為固不足取,惟事後已勉力彌補其錯誤,並取得多數告訴人與被害人之諒解亦同意給予緩刑,有和解書、付款單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摺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5頁至第147頁、第193頁至第211頁)。本案雖仍有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未為和解,惟是否為緩刑宣告並非以告訴人、被害人是否受償為唯一依據,本案考量被告犯罪之原因及事後面對刑事程序之態度,認被告已有所悔悟;被告本案所涉罪名不得易科罰金,其既已盡力賠償,復有正當工作及待扶養之母親與子女,信其經此程序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本案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5年,且審酌其因缺乏完整法治觀念,所為潛藏危害,命其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以預防再犯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宣告應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使其能藉此深切記取教訓,培養正確法治觀念,預防再犯,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俾由執行機關能予適當督促,以觀後效。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就被告已和解賠償之款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毋庸宣告沒收、追徵;至其餘被告詐得之款項,均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亦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欺方式交付金錢方式(新臺幣)詐欺總額賠償結果(新臺幣)證據主文1被害人 余嘉 淇(余嘉)於109年8月12日13時17分許起至109年10月5日22時24分許,陸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 余嘉淇 佯稱可電信借款,須繳納手續費、轉讓費,及擔心還款能力,須預付還款,如欲退還已付款項,須付行政費。109年8月12日16時57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費1000元共2萬8170元;於109年9月10日21時40分許,返還1000元,尚餘2萬7170元未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一第1頁至第138頁)。2.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至第121頁)。3.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55號卷第125頁)。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111年3月31日臺中帳字第1110000024號函(本院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5.台新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71頁至第383頁、第387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19日15時21分許存款3085元至被告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109年8月20日10時38分許存款1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8月22日9時19分許存款2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8月24日9時13分許存款2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8月25日18時3分許存款1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8月26日19時25分許轉帳1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8月31日7時48分許存款5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8月31日20時59分許存款2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9月1日13時18分許存款3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9月4日16時23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4日16時37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109年9月4日18時20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109年9月10日20時22分許存款1085元至台新帳戶109年9月11日16時18分許存款1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10月5日23時51分許轉帳1000元至台新帳戶2被害人 廖珮芸 ( 李欣淇 )於109年10月22日15時33分許至22時25分許,以Messenger向廖珮芸佯稱可電信借款,待電信小額付款後,再將電信小額付款之金額連同借貸金額一併交付。109年10月22日17時23分 許遠傳 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共2670元;全部返還。1.廖珮芸之指訴(偵174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2.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二第1頁至第25頁)。3.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至第121頁)。4.臉書頁面截圖(偵174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5.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55號卷第127頁)。6.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4號卷第33頁)。7.交易明細(偵174號卷第35頁)。8.和解書、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一第193頁至第197頁)。9.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紀錄(本院卷一第303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9年10月22日19時2分許以綁定信用卡之APPLE行動裝置ITUNES帳號支付670元3被害人 詹怡婷 ( 詹婷 )於109年9月9日15時36分許,以Messenger向詹怡婷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9月9日17時1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共6000元;於109年11月3日22時44分許還款1500元,尚餘4500元未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三第1頁至第42頁)。2.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至第121頁)。3.轉帳明細(偵55號卷第323頁)。4.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明細(本院卷一第307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9月9日17時3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109年10月13日12時35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13日12時38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4告訴人 黃萱汝 於109年10月24日22時許,以Messenger向黃萱汝佯稱可電信借款,並向黃萱汝索取其AppleID之帳號及密碼。109年10月24日3時38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170元共6750元;全部返還。1.黃萱汝之指訴(警370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3頁)。2.手機簡訊畫面、交易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警370號卷第29頁至第45頁)。4.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1至4頁)。5.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至第121頁)。6.和解書及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95頁至第97頁)。7.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明細(本院卷一第329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9年10月24日4時5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3290元109年10月24日4時5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3290元5被害人 徐宗鼎 於109年10月8日17時16分許,以Messenger向徐宗鼎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至10時22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款1萬元共1萬元;全部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五第1頁至第21頁)。2.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至第121頁)。3.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55號卷第129頁)。4.和解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一第99頁至第101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告訴人 郭妙茹 ( 郭文秀 )於109年9月19日10時54分許至109年10月6日19時42分許,以Messenger陸續向郭妙茹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9月19日22時41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共2萬2500元;全部返還。1.郭妙茹之指訴(警700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2.MyCard點數儲值紀錄(警700號卷第16頁)。3.小額付款交易紀錄截圖(警700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4.智冠科技檢送小額付款交易紀錄表(警700號卷第30頁至第33頁)。5.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六第1頁至第46頁)。6.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7.和解書、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一第199頁至第203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9年9月19日23時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19日23時10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19日23時25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19日23時42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20日15時33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24日14時52分 許超商 代碼繳費1500元109年10月6日14時55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6日15時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6日15時9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109年10月6日16時57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6日20時1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7被害人 李佩賢 之友人於109年6月至109年10月28日間之某時,對李佩賢之友人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10月28日之某時電信小額付款9680元共9680元;全部返還。1.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33頁、第119頁至第121頁)。2.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七第1頁至第13頁)。3.轉帳明細(偵55號卷第325頁)。4.和解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一第103頁至第105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被害人不詳(ChenYuHan)於109年9月24日14時28分許至22時32分許,以Messenger對用戶「ChenYuHan」佯稱可電信借款,並須繳代辦費。109年9月24日17時21分許至同日18時14分許間之某時以APPLE行動裝置ITUNES帳號共支付9530元共1萬2530元;於109年10月27日6時32分許還款2500元,尚餘1萬30元。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八第1頁至第32頁)。2.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33頁、第119頁至第121頁)。3.LINE對話紀錄譯文(偵55號卷第57頁至第69頁)。4.兆豐帳戶明細表(警793號卷第55頁)。5.轉帳紀錄(偵55號卷第297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9月25日0時33分許轉帳2300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109年9月25日14時29分許轉帳700元至兆豐帳戶9被害人 時詠琦 ( 夏祤璃 )於109年10月21日20時15分許至同年月28日0實13分許,以Messenger陸續向時詠琦佯稱可電信借款,電信小額付費額度不足部分則以轉帳補齊,並須先繳納第一期費用。109年10月22日14時7分許轉帳2500元至兆豐帳戶共1萬9790元;全部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九第1頁至第58頁)。2.兆豐帳戶明細表(警793號卷第59頁)。3.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33頁、第119頁至第121頁)。4.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55號卷第131頁)5.台新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93頁)。6.和解書、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107頁至第109頁)。7.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紀錄(本院卷一第305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9年10月23日18時24分許轉帳3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10月26日14時58分許至19時46分許間之某時中華電信小額付款共1萬1000元109年10月28日0時13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3290元10被害人 蔡雪芬 ( 蔡莎莎 )於109年10月15日10時56分許至同年月16日17時27分許,以Messenger向蔡雪芬佯稱可電信借款,並須補齊一定金額方可立刻撥款。109年10月15日12時12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費2000元共1萬3460元;賠償1萬2000元,尚餘1460元。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第1頁至第15頁)。2.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3.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55號卷第133頁)4.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明細(本院卷一第331頁)5.和解書、轉帳明細(本院卷一第111頁至第113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10月15日12時17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費2000元109年10月15日12時23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費2000元109年10月15日12時28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費1000元109年10月15日13時17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費3290元109年10月15日16時20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費170元109年10月16日17時49分許統一超商代碼繳費3000元11被害人 楊韻璇 ( 慕晨 )109年10月18日9時10分許至同年月19日7時9分許,以Messenger向楊韻璇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10月18日18時36分許至20時56分許間之某時台灣大哥大小額付費共1萬9740元共1萬9740元;全部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一第1頁至第10頁)。2.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3.楊韻璇於警詢中之指訴(偵55號卷第195頁至第196頁)。4.台灣大哥大繳款帳單(偵55號卷第197頁)。5.轉帳明細(偵55號卷第311頁)。6.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55號卷第135頁)。7.和解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一第115頁至第117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被害人 吉馨文 ( 郭曉曉 )於109年10月19日21時21分許至同年月20日12時13分許,以Messenger向吉馨文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10月19日23時27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共3000元;未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二第1頁至第4頁)。2.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3.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55號卷第137頁)。4.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明細(本院卷一第303頁至第305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10月19日23時30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13被害人 邱宜楹 ( 林欣葉 )於109年6月16日16時20分許,以Messenger向邱宜楹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6月16日17時18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共5000元;全部返還。1.邱宜楹之指訴(警076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2.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三第1頁至第4頁)。3.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紀錄(警076號卷第35頁)。4.和解書、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一第205頁至第211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9年6月16日17時24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109年6月18日20時49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款500元109年7月8日9時11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109年8月1日13時26分許中華電信小額付款500元14告訴人 李冠廷 ( 林億宏 )於109年10月20日16時許,以Messenger向李冠廷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10月20日16時54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共2萬2000元;全部返還。1.李冠廷之指訴(警083號卷第5頁至第7頁)。2.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四第1頁至第14頁,警083號卷第13頁至第23頁)。3.小額付費紀錄翻拍照片(警083號卷第24頁至第28頁)。4.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33頁、第119頁至第121頁)。5.轉帳明細(偵55號卷第313頁至第321頁)。6.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一第67頁)。7.和解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一第119頁至第121頁)。8.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明細(本院卷一第334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9年10月20日17時2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20日17時5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20日17時14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20日17時26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20日17時30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20日17時32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20日17時45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20日17時55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20日17時57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21日14時54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5被害人 湯博宇 ( 湯小宇 )於109年10月19日9時9分許至10時42分許,以Messenger向湯博宇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10月19日10時53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共3000元;未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五第1頁至第6頁)。2.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明細(本院卷一第303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10月19日10時56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16被害人 郭澤楓 ( 賀宇翔 )於109年6月間至同年11月16日12時46分許前間之某時,向郭澤楓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6月間至同年11月16日12時46分許前間之某時付款3000元共3000元;未返還。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六第1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被害人 蕭雁心 ( 許琳 )於109年9月26日20時20分許至21時11分許,以Messenger向蕭雁心佯稱可刷卡退現金借款。109年9月26日20時20分許至21時11分許間之某時刷卡5000元共1萬元;全部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七第1頁至第7頁)。2.轉帳明細(偵55號卷第299頁)。3.和解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4.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本院卷一第321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9年9月26日20時20分許至21時11分許間之某時刷卡5000元18被害人 許峻皓 於109年10月19日12時10分許至15時7分許,以Messenger向許峻皓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10月19日14時11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共3000元;未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八第1頁至第13頁)。2.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3.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55號卷第143頁)。4.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明細(見本院卷一第305頁至第307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10月19日14時16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19被害人 龔政豪 (HaoZhengGong)於109年6月22日21時32分許至同年月25日15時39分許,以Messenger向龔政豪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6月24日19時7分許至同年月25日10時48分許間之某時台灣之星小額付款150元共4950元;已於109年6月25日之某時返還2000元,尚餘2950元未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九第1頁至第55頁)。2.110年度數採字第1號數位採證報告(偵55號卷第33頁、第119頁至第121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6月25日11時24分許至11時33分許間之某時台灣之星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6月25日11時39分許台灣之星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6月25日11時58分許台灣之星小額付款500元109年6月25日15時47分許台灣之星小額付款300元20被害人 林雅婷 ( 凱拉 想睡覺)於109年6月21日9時2分許至18時44分許,以Messenger向林雅婷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6月21日14時50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共3000元;未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二十第1頁至第32頁)。2.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明細(本院卷一第435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6月21日14時55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1000元21被害人 李怡容 ( 鄭玉蘭 )於109年10月7日12時57分許至14時42分許,以Messenger、LINE向李怡容佯稱可電信借款。109年10月7日14時42分許至同年月26日20時11分許間之某時某電信小額付款1萬2000元共1萬2000元;全部返還。1.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二十二第1頁至第4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一第127頁至第139頁)。3.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41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2告訴人 林月英 於109年9月14日至同年10月1日,陸續以LINE向林月英佯稱可電信借款,並須繳納代辦費方可撥款。109年9月14日20時52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共3萬7890元;已返還3萬7000元,尚餘890元。1.林月英之指訴(警793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2.超商代碼交易資料(警793號卷第23頁)。3.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紀錄(警793號卷第69頁)。4.門號0000000000號消費紀錄(警793號卷第73頁)。5.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警793號卷第75頁)。6.簡訊、對話紀錄截圖(警793號卷第77頁至第81頁)。7.和解書、匯款執據(見本院卷一第143頁、第147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9月14日21時50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530元109年9月14日21時50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670元109年9月14日21時31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1690元109年9月15日12時46分許超商代碼繳費3000元109年9月15日23時5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15日23時12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15日23時19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15日23時28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15日23時31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9月16日0時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2000元,共5筆109年9月16日13時13分許超商代碼繳費2000元109年9月16日17時38分許超商代碼繳費3000元109年9月29日17時56分許超商代碼繳費1000元109年9月29日19時33分許超商代碼繳費1000元109年10月1日14時34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2000元109年10月1日16時26分許遠傳電信小額付款1000元23告訴人 林妙樺 於109年11月3日20時22分許至110年2月18日,陸續以Messenger、LINE向林妙樺佯稱可電信借款,並須繳納手續費、代辦費,方能撥款。109年11月3日21時50分許、21時54分許、21時57分許、21時59分許、22時5分許、22時8分許、22時10分許、22時13分許、22時17分許、23時20分許、23時28分許、23時42分許、23時53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各2000元,共2萬6000元小額付款共9萬3030元;轉帳共6萬9300元;合計16萬2330元;未返還。1.林妙樺之指訴(警300號卷第16頁至第19頁)。2.對話紀錄截圖(警300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3.林妙樺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300號卷第51頁)。4.轉帳交易紀錄(警300號卷第52頁至第59頁)。5.兆豐帳戶交易查詢結果(警300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6.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3日運彩字第110200044號函及所附交易紀錄(偵915號卷第21頁、第25頁至第27頁)。7.台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95頁至第411頁)。8.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款紀錄(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54頁)。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6381號函(本院卷二第63頁)。林宗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貳仟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11月4日0時4分許、0時18分許、14時24分許、14時28分許、14時32分許、14時35分許、14時38分許、22時16分許、22時32分許、22時35分許、22時42分許、22時44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各2000元,共2萬4000元109年11月4日15時39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3290元109年11月5日14時8分許、14時12分許、14時15分許、14時18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各2000元,共8000元109年11月7日23時46分許、23時47分許、23時49分許、23時50分許、23時50分許、23時51分許、23時52分許、23時52分許、23時53分許、23時54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各2990元,共2萬9900元109年11月9日23時31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1000元109年11月27日16時50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670元109年11月27日17時55分許台灣大哥大小額付款170元109年11月27日15時許轉帳3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11月30日18時23分許轉帳3000元至台新帳戶109年12月1日10時57分許轉帳3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1月12日12時26分許轉帳3000元至兆豐帳戶110年1月12日14時34分許轉帳2000元至兆豐帳戶110年2月11日15時51分許轉帳2000元至兆豐帳戶110年1月12日18時5分許轉帳5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1月13日13時17分許轉帳4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1月13日14時9分許轉帳6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1月14日1時許轉帳3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54分許轉帳1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1月21日8時16分許轉帳2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1月23日0時26分許轉帳2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1月23日18時40分許轉帳1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1月24日6時34分許轉帳1000元至被告註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110年1月24日6時49分許轉帳10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1月25日0時18分許轉帳20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1月25日3時7分許轉帳30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1月30日2時20分許轉帳5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1月30日12時51分許轉帳5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2月9日9時3分許轉帳3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2月18日0時26分許轉帳50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2月18日1時56分許轉帳10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2月18日14時6分許轉帳20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2月18日20時23分許轉帳3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2月18日23時13分許轉帳3000元至台新帳戶110年2月19日0時24分許轉帳3000元至中信帳戶110年2月19日4時7分許轉帳4000元至台新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