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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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7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