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郭淳蓁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郭淳蓁,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鎮○○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郭淳蓁,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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