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62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簡昊文
訴訟代理人 張耿祿
被告 吳陳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4,268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5%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