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341號原告聯美國際人才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廖振洲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馬英九 市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乙○○
丁○○兼送達代收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勞訴字第094000059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於9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訂95年4月21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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