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錦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錦道於民國101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8日止累計302,559元正未給付,其中294,583元為本金;7,9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錦道於民國101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8日止累計151,879元正未給付,其中146,511元為本金;5,36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錦道│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294583││5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鄭錦道│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146511││5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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