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補字第15號原告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建昌 被告瀚翔寵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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