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 陳秋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3│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4│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5│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6│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7│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8│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9│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10│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11│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16455-1│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