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鄭貞義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告許金塗
許素珠 葉許素蘭林 許素美 許素真 許素花 許金枝 許素春 許文炳 許進益 許春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即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爭執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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