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瑞豐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
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蔡竹能 告訴被告簡瑞豐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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