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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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債權人 黃沛岑 即 鍾幸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權人黃沛岑即鍾幸芳於聲請狀末之簽章(因簽章不完整)。
㈡補債務人特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