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305號
聲 請 人  胡恩義
相 對 人  蔡建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高
雄市仁松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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