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0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碧花 即 蔡建宏 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並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另若對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有所
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
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
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