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0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碧花蔡建宏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並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另若對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有所
  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
  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
  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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