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4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富界黃丹苑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8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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