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4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富界 即 黃丹苑 之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8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