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黃明傑
被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宋德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黃明傑
被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