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旭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黃月霞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