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珀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城糕餅
小舖股份有限公司、 林晉賢 即永樂米苔目及櫻枋食品實業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萬2,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