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家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68號上訴人 張雍鐸
(送達代收地:台中市○區○○○路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韻菁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