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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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徐翠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芳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4年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額比例360分之310),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林芳澤對聲請人負債2,500,000元,已屆民國75年2月8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北里││246│5593.00│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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